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郭名洲
代 理 人 黃文潭
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上列當事人間關於本院103年度重簡字第12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
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
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民事訴訟法第33條
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按同項第2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
偏頗之虞者,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
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
。若法官僅於訴訟程序之指揮或容納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
或其他類此情形,不能認為有聲請迴避之原因。且此種迴避
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自為聲請之
日起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承辦法官
彭松江於本院103年1月28日103年度重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理
由欄一所載「聲請人必將受難以補償之損害」等語,在聲請
人停止執行聲請狀並無該段文字,是彭松江法官於此乃偽造
變造私文書,即公文書登載不實,而違反刑法第213條公文
書登載不實。又彭松江法官於前揭民事裁定第2頁第14、15
等列所寫「足見上述執行程序...全部受償完畢而告終結」
即「執行程序...終結」這六個字也是偽造變造即公文書登
載不實,而違反刑法第213條,故彭松江顯然有民事訴訟法
第33條第1項第2款「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故本件
聲請他應該迴避云云。經查,聲請人其所舉之原因均與上述
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
之虞之情形不合,且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彭松江
法官於本件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
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之虞。是其以民事訴
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事
由,聲請本院103年度重簡字第12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承
審法官彭松江迴避,應不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趙義德
法官洪任遠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