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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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679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厤芃國際有限公司(原名柏閣有限公司)、 蔡厤強 (原名 蔡春輝 )、 廖翠蓮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厤芃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異議效力及於被告蔡厤強、廖翠蓮,並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壹萬玖仟零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參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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