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631號聲請人 周志達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台端聲請之系爭支票英文字母為「UA」抑或「VA」?
二、請具狀確認以下支票(票據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發票人公司正確名稱(係有限公司?抑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票據號碼0000000號掛失止付之金額欄記載未完全(漏載元),難認定實際金額,請提出付款銀行出具填載完整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