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505號聲請人 莊發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來香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二、提出聲請拍賣之不動產附表(應載明地號、建號、建物門牌、面積、權利範圍等詳細資料)。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