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188號聲請人英屬維京群島商HONSONINTERNATIONAL法定代理人HUANG,Cheng-Hsiung相對人印尼商PTBERAUCOAL法定代理人FugantoWidjaja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及理由欄中關於原告公司名稱、營業所地址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英屬維京群島商HONSONINTERNATIONALCORPORATION」及「HUANG,Cheng-Hsiung」;相對人「PT.BERAUCOAL」之記載,應更正為「印尼商PTBERAUCOAL」。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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