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40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公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4035號原告甲○○(即選定當事人)訴訟代理人 王歧正 律師被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總經理)住上當事人間因公保事件,原告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94年度訴字第4035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所列之原告「 陳素貞 」應更正為「甲○○」。被告代表人「 王濬智 」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定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為行政訴訟程序所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代表人於原告起訴後變更為乙○○,經其聲明承受訴訟,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有被告95年5月10日中公總現字第09516601278號函在卷可按。查本院上開94年度訴字第4035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清光
法官陳鴻斌法官許瑞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書記官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