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重更(二)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 林大華 律師
林建平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九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陳憲裕法官蔡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鎮鑫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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