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145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簡字第1452號
  原   告 裕信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翁健智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簡字第1452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6月2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5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明宗
   書記官 許崇興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肆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等共同於民國(下同)94年2月1
日簽發,到期日為95年2月15日之本票乙紙,面額共計新台
幣(下同)000000元,且載明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逾期
付款則自遲延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加計利息。詎料系爭本票
經原告屆期提示僅獲部份兌付,尚積欠票款444000元未為給
付,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
之所示。提出本票影本乙份為證。被告等經合法之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供本院審酌,
是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系爭票款及自
95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而本件訴訟為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
第1項至第4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併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官陳明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日
  書記官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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