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柒佰叁拾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案號:94年度
桃簡字第2004號)業經本院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
人負擔。而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
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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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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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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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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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載公報新聞紙費│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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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3,7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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