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交簡字第147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北交簡字第14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
度偵字第105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因過失傷害人罪。
被告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
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及
其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86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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