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140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簡字第140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簡字第1406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6月20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5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明宗
   書記官 許崇興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2年10月21日向原告申請消
費信用貸款,並領有卡號000000000000之現金卡一張,依約
被告可持現金卡在國內外之自動化款機辦理取款及轉帳支付
款項,其借款利息以年息百分之15按日計算,於每月第三個
週五後的連續假日之末日24時結息;每動用一筆借款,需另
加收帳務款管理費100元,每月10日為繳款截止日。如遲延
繳款,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
未依約還款,至95年2月20日止仍積欠176411元及自95年2月
21日起依前開方式計算之利息及自95年3月11日起依前開方
式計算之違約金未償付之事實,已據提出現金貸款申請書、
帳戶往來明細資料等件影本各一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
既未到庭陳述,復不提出書狀以資抗辯,自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欠款、利
息與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為就適用簡易判決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原告勝訴部份併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官陳明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日
  書記官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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