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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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丙○○為公示送達事件,查: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按
每一相對人各計收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
26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毓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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