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6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39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964號原告甲○○被告桃園縣八德市公所代表人乙○○(市長)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 律師
參加人申賀建設有限公司代表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有關土地事務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申賀建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申賀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申賀公司)於桃園縣八德市○○段○○○○○○號土地上開發建築,經申賀公司地籍測量發現基地旁已使用數年之既成水溝用地,有部份占用到其建築基地之虞,該里鄰長、里民恐申賀公司變更水溝之水流流向,致雨天淹水,乃連署向被告桃園縣八德市公所提出陳情。被告乃於民國(下同)95年2月13日及同年2月21日安排兩次會勘,並協調申賀公司與瑞德里第5、6鄰住戶兩方作成協議。嗣被告於96年8月3日以德工字第0960018313號函:「…說明:…三、本所係依貴公司立具切結書據以核發該建築物公共設施查驗證明書,請依切結書內容辦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告機關核發予申賀公司之上揭公共設施查驗證明書。
三、本院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本件並已定97年9月4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文舟
法官陳鴻斌法官許瑞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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