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11號聲請人 張陳瑞玉 即尚協企業社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2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李秀蘊┌───────────────────────────────────────────────────┐│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126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正淩精密工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東湖分│55,408元│IC0000000│94年9月15日│││限公司 徐季麟 │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