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90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楊錫芬┌───────────────────────────────────────────────────┐│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96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 賴金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承│20,000元│000084│94年9月1日││││德分行││││├─┼─────────┼─────────┼─────────┼─────────┼─────────┤│2│弓泰實業有限公司謝│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建│57,600元│0000000│94年9月2日│││泰欽│成分行││││├─┼─────────┼─────────┼─────────┼─────────┼─────────┤│3│ 曾美娘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建│18,800元│0000000│94年9月2日││││成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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