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七一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四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犯盜匪及麻藥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八月,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以法八九矯字第00八九二0號函核准假釋,其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二一四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假釋後尚須執行另案拘役五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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