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度聲字第1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聲字第1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一三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八年度聲沒字第三九一號,偵查案號: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九0、六一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分別淨重零點貳、零點零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不得非法持有之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第二分局報告被告甲○○涉嫌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依本院裁定將被告送臺灣新竹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九0、六一三號),惟扣案之安非他命零點二公克、零點零一公克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二公克(八十八年度安保管字第六0三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九0號卷第十九頁)、零點零一公克(八十八年度安保管字第七四七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六一三號卷第二十七頁),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美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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