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新小字第180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陸仟參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二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