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蘇清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信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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