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四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於臺南縣永康市○○路○○○號經營「萬客隆影音王國」,為該店之負責人,明知如附表一所列影片「香帥傳奇」系列、「千禧金瓶梅」系列等,均係告訴人即著作財產權人匯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帆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物,竟基於意圖出租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人,未經取得告訴人匯帆公司同意授權即擅自將上開視聽著作物予以拷貝為影音光碟片(即VCD)之重製品,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初某日起,以每片新臺幣(下同)二十五元之代價,予以陳列供出租予不特定之顧客觀賞。嗣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十四時許,為警於前址查獲,並扣得上開盜版影音光碟片(VCD)共三十八片。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及同法第九十二條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匯帆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及同法第九十二條之罪,且二罪有牽連關係,為裁判上之一罪,應從一重論斷,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匯帆公司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一只附卷足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奇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尹之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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