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00號原告 謝佩君 訴訟代理人 呂家鳳 律師被告 謝聖凱
江瑞芳 江復國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自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建物遷出並騰空返還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8,870元(即原告主張該建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