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平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毒偵字第422號、112年度聲沒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晶體貳包(驗前總毛重拾肆點陸捌參壹公克,取樣零點零零玖玖公克,驗餘毛重拾肆點陸柒參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阮平平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2年
度毒聲字第1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聲請人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2號、111年度毒偵字第61、413、4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於111年度毒偵字第422號案件經警查扣之毒品2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所涉施用毒品之犯行,經依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11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2號、111年度毒偵字第6
1、413、4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案卷附卷可查;而111年度毒偵字第422號案件中,被告前於111年3月29日14時35分許,在宜蘭縣○○市○○路○段00巷0○0號2樓2號房內,經警搜索扣得之晶體2包(驗前總毛重14.6831公克),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驗,抽檢其中1包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1年4月21日慈大藥字第1110421062號函附之鑑定書1件在卷可稽,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錦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蔚宸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