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原告 吳知書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 律師被告 張耀文
朱定宜 即天下廣告社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上列被告張耀文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77號過失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陳嘉瑜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婉玉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