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26號原告 蕭傑仁 (原名 蕭炳彰 )被告立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明
陳碧娥 陳德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 黃老智 」之記載,均應更正予以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吳佳樺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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