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7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唐隆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數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隆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隆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適用之法規及裁判意旨:㈠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規定,是受刑人所犯各罪有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者,亦得自行決定是否於裁判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如經受刑人請求而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自亦應依前開規定裁定之。
㈢復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
,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台抗字第2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關於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之規定,已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是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唐隆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狀在卷可憑,自仍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依上列判例意旨,仍得與如附表所示之其餘各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是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次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
7年度訴字第100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有該判決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依上揭說明,本院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爰考量受刑人各次犯罪時間、犯罪型態、侵害法益及品行等因素,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㈢末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為最重本刑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且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惟因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如附表所示其餘各罪刑均不得易科罰金,則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鸝稻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附表:受刑人「唐隆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26日│107年4月4日│107年4月18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5366號│107年度偵字第11575號│107年度偵字第11575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237號│107年度訴字第1003號│107年度訴字第1003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30日│108年1月18日│108年1月18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237號│107年度訴字第1003號│107年度訴字第1003號││決├────┼───────────┼───────────┼───────────┤││確定日期│107年6月4日│108年5月7日│108年5月7日│││││(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292號(108年度│││年度執字第5682號(已執│執緝字第1165號)│││行完畢)├───────────────────────┤│││編號2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6日│107年4月9日│107年4月4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1575號│107年度偵字第11575號│107年度偵字第11575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03號│107年度訴字第1003號│107年度訴字第1003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18日│108年1月18日│108年1月18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03號│107年度訴字第1003號│107年度訴字第1003號││決├────┼───────────┼───────────┼───────────┤││確定日期│108年5月7日│108年5月7日│108年5月7日││││(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292號(108年度執緝字第1165號)││├───────────────────────────────────┤││編號2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11日│107年4月27日│107年3月3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1575號│107年度偵字第11575號│年度偵字第17133號、第│││││17419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03號│107年度訴字第1003號│107年度訴字第1298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18日│108年1月18日│108年5月29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03號│107年度訴字第1003號│107年度訴字第1298號││決├────┼───────────┼───────────┼───────────┤││確定日期│108年5月7日│108年5月7日│108年6月17日││││(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292號(108年度│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執緝字第1165號)│年度執字第4673號(108││├───────────────────────┤年度執緝字第1166號)│││編號2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