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61號原告柯○○訴訟代理人 王雅慧 律師被告高○○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莆晉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