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96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邱瀚霆 被告 謝武雄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康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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