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北秩字第276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
被移送人 潘宥任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6年12月4日鐵警北分偵字第106001084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宥任於公共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處拘留貳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潘宥任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106年11月21日17時28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號(臺鐵臺北車站地下1樓高
鐵售票處)。
㈢行為:於上開時、地,在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
討叫化不聽勸阻。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潘宥任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移送機關於106年11月21日11時50分許、同日16時44分開立
之書面勸導單。
㈢現場監視器翻拍畫面。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2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