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小字第71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小字第713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黃維貞
被   告  朱傳樺
       朱世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
○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貳拾參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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