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7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定94年10月12日下午3時45分續行審理。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書記官廖建興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7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定94年10月12日下午3時45分續行審理。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書記官廖建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