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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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已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九二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死亡,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一份、電子閘門線上查詢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結果一紙及調查筆錄一份附卷可憑,依據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志賢
法官簡璽容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