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561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丙○○
乙○○己○○戊○○甲○○丁○○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丙○○
張淑美 聲明人即繼承人庚○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乙○○
劉惠華 聲明人即繼承人壬○○
辛○○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鄭百三
己○○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戊○○之子派 翠克哈德 為外國籍人士,惟仍有繼承權利,其尚未拋棄繼承權利,聲明人等應以書面通知之(如以存證信函通知者,應提出該存證信函及回執聯,如以其他文書通知者,應提出由其簽名收受通知之文書),並提出該書面於法院。
二、提出派翠克哈德之身分證明書(即證明其母為戊○○,例如出生證明書或其他有記載其母為戊○○之證明文件,如係英文資料,並請檢附中文譯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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