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85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852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9098號),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公訴人提起公訴後,經本院臺中簡易庭於民國96年7月30日以96年度簡字第759號為第一審簡易判決,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於96年11月8日以96年度簡上字第85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依照首開說明,上訴人即被告甲○○依法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法院,乃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誤載為得上訴),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吳崇道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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