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52歲
六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受刑人前因犯竊盜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另有沒收從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