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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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47號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伍萬壹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七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㈠被告乙○○於民國92年6月10日向原告貸款借得新台幣(
下同)1,000,000元,由另一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並與原告簽立借據1份,約定借款期間自該日起至96年6月10日止,被告應按期於每月10日將所欠金額按月分期攤還本息,若逾期一次即喪失分期攤還之權利,應將所欠借款一次清償,利息按週年利率6%(係依原告牌告基準利率3.379%加10.484%碼計算,每碼為0.25%)按月計付,利率機動調整之,逾期清償者,除按原訂利率計息外,另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㈡詎被告僅按期繳款至93年12月10日,之後即未再依約繳款
,則依雙方之前開約定,被告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借款本金651,797元,被告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放款客戶往來明細表及原告存放款利率表各1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被告2人之前分別是公司之負責人及總經理,以私人身分向原告辦理本件借款供公司使用,確有簽立借據,但目前實在無力清償欠款。
三、證據:未提出證據。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前以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於92年6月10日向原告貸款借得1,000,000元,並簽立借據1份,約定被告應按期攤還本息,若逾期一次即喪失分期攤還之權利,應將所欠借款一次清償,利息按週年利率6%(係依原告牌告基準利率3.379%加10.484%碼計算,每碼為0.25%)按月計付,利率機動調整之,逾期清償者,除按原訂利率計息外,另應支付違約金,而被告僅按期繳款至93年12月10日,之後未再繳款,則依約本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總計被告尚欠借款本金651,797元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提出之借據影本、放款客戶往來明細表及原告存放款利率表各1份在卷為憑,足信為真實。
二、按所謂連帶保證,係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債務履行責任之保證,因連帶保證具連帶債務之性質,故債權人得併向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準此,被告甲○○就本件借款既為被告乙○○之連帶保證人,則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契約關係,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欠款651,797元及自9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789%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