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2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俊嘉
       徐良一
被   告  黃延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參仟肆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
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吳韻芳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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