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1841號
原 告 豐林國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榮裕
訴訟代理人 謝向元
被 告 盧秀鸞
訴訟代理人 陳玥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
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3月6日上
午9時4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耿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