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92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97年度易字第938號),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遭羈押後,之前向友人借用之機車尚停放在路邊,無法返還友人,造成對方誤會,且尚有2名年幼弟妹在求學中,家中經濟全仰賴父親,惟父親身體欠安,母親又離家出走,被告是家中長子,懇請能返家安頓家人,爰此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犯之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7年5月2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茲被告所犯竊盜犯行,經本院審理之結果,認為前所羈押之原因已經消滅,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本院認應准予被告取具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後,停止羈押。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小屏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