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9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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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997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李育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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