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663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
乙○○丙○○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繼承人,其中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子輩、孫輩以下;第四順序繼承人包括內、外祖父母;以上各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記載,並註明存、歿)。
二、以書面通知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之文件(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提出證明文件或檢附切結書;如已死亡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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