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6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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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654號聲明人乙○○即繼承人丙○○
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明事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二、聲明狀中之當事人欄列有乙○○、丙○○、甲○○等三人之名義,惟具狀人欄中卻漏未有三人之簽章,則三人是否聲明拋棄繼承未明,應予釋明;如欲拋棄繼承,則聲明書及上開聲明狀之具狀人欄應補正乙○○、丙○○、甲○○之簽章。
三、聲明人乙○○、丙○○、甲○○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
四、以書面通知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之文件;如已死亡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如不能通知者,應提出證明文件或檢附切結書。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