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305號原告台灣星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鵬晨
送達代收人 楊庭嘉 住○○市○○路000巷0號0樓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台灣星樂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柏凱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8月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88,8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3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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