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小調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調字第631號

聲請人 李美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石切別墅的建案女房仲間損害賠償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具狀聲請閱卷,並於閱卷完畢後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參酌卷附之大石接待公司回函,補正本件相對人大石切別墅的建案女房仲之年籍資料。

二、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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