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19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世芬 律師
陳秀卿 律師被告美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乙○○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書記官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