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781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
被   告  王秀毓
       暴嘉林
上列當事人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4日
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2行後段,關於「並按應繼分
比例各1/3,分割為分別共有」,應更正為「並按應繼分比例分
別為1/2、1/4、1/4,分割為分別共有」。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第2行後段,關於「准予按應繼
分比例各1/3分配之」,應更正為「准予按應繼分比例分別為
1/2、1/4、1/4分配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3頁第14行關於「比例各為3
分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比例分別為1/2、1/4、1/4」。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3頁第29行關於「依應繼分各
為3分之1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之記載,應更正為「依上揭應
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4頁第10行關於「並按應繼分
比例各3分之1分割為分別共有」之記載,應更正為「並按其等
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4頁第21行關於「 蘇子哲 」之
記載,應更正為「暴嘉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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