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交付價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5號上訴人 張富 被上訴人 邱魏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庭法官陳世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