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88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對人 郭玉慧 即臺東縣私立虹苗幼兒園
趙振福 趙陸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柒拾肆萬玖仟陸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1年12月20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749,632元,到期日為102年8月20日,發票地為台東縣○○鄉○○村○○○街○○號,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民國102年8月20日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