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10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瑞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2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瑞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瑞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台抗字第2號判例參照)。另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林瑞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足憑,然該已執行部分應如何折抵合併所應執行之刑期,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無訛,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如主文所載之執行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江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附表:受刑人林瑞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2月28日為警│101年11月6日上午│102年3月20日上午│││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8時許│8時許│││某時│││├──────┼─────────┼─────────┼─────────┤│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2年度毒│新北地檢102年度撤│新北地檢102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592號│緩毒偵字第172號│偵字第2161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字第2747│102年度簡字第5348│102年度簡字第6221││事││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2日│102年8月26日│102年10月21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簡字第2747│102年度簡字第5348│102年度簡字第6221││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102年5月25日│102年9月17日│102年11月1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2年度執│新北地檢102年度執│新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6998號(已執畢│字第12836號│字第1513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