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洪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洪年慶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