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重訴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更字第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顯忠 律師被告己○○
丁○○右二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戊○○
702U.S.A右四人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被告辛○○
樓之一庚○○
.94062U.S.A.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抬頭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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